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

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》(公司加盖公章);


2、公司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公司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


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。


3、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,注明注销的原因。


4、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,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;因违反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,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。


5、分公司的《营业执照》正、副本。


6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。


注: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。


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。


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公司加盖公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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